校園責任險賠償標準

校園責任險賠償標準
校園監護人責任險

監護人責任保險是指由被保險人(學校或家長)的監護對象(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1、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監護人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法律上認定的,年齡不滿18週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爲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爲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讀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組織。由學校、幼兒園爲其在讀的學生統一投保監護人責任保險時,可出具一張保單來承保。


(二)保險責任


監護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限內,由被保險人的監護對象(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的其他費用包括:


一是被保險人因與索賠方爲賠償責任的確定進行仲裁或訴訟而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但必須事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是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爲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2、責任免除


監護人責任保險具有自身特殊的責任免除條款。除通常的責任免除事項外,對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與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對被監護人的教唆;


2.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賠償責任。


對於學校的監護人責任險需要買嗎的問題我們是可以從保險的範圍保險的理賠上面來看的,對於這兩個方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一般是需要進行購買的,因爲這個保險保障的是孩子造成的損失需要的賠償,因爲未成年人都很活躍,有的時候是有造成別人損失的情況發生的,所以購買最好。


校園是我國未成年成長和學習的主要場所,我國的相應保險公司對這類未成年人進行相應的保護。相關的學校應根據自身的情況,購買這類監護人責任險,對相關的被監護人進行相應的保護,以免發生糾紛時可以對這類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