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醜化侵犯肖像權

歪曲醜化侵犯肖像權
歪曲醜化侵犯肖像權是否違法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透過歪曲醜化他人肖像權已經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


(一)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二)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透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爲肖像的全部過程。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爲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透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綜上所述,歪曲醜化侵犯肖像權已經違反了我國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公民的肖像權是自身形象的代表並且在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因爲他人的歪曲醜化就很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損傷以及經濟物質上的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