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業改制勞動法

最新的企業改制勞動法
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

1、“改制後企業原勞動關係主體發生變化,職工轉換身份,由改制前企業發給經濟補償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行政區域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職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項規定自執行以來,對平穩推動廊坊市國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2005年以來,由於下列因素,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需進行調整。一是“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因統計口徑發生變化,已不再作爲統計指標,出現實際操作與統計口徑銜接脫節問題。二是企業職工構成的特殊性,造成數據人爲性變化,不能如實反映職工收入增長的實際情況。三是全省11個地市國企改制中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除石家莊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隨全市企業上年度月均工資的變化而增高,致使職工轉換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差距將會逐年加大,造成企業間不平衡,職工間攀比,容易引發矛盾隱患。


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屬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轉換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988元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若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或全市企業工資發生重大變動,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