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的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於的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於的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辨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