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體現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體現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着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