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判定是怎樣的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判定是怎樣的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判定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自然人包括商業祕密所有者單位的外部人員和內部一般職工以及因工作關係掌握商業祕密的專業人員。
2、刑法規定,本罪行爲在客觀方面有三種表現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一行爲是前一行爲的延續。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以上三種行爲所涉及的商業祕密,都是指行爲人以正當或者不正當的手段直接從權利人處獲得的,屬於對他人商業祕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業祕密的犯罪形式。
3、《刑法》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這是指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獲取的商業祕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屬於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所謂“應知”,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行爲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判斷,其是應當和能夠知道所涉及的商業祕密的上述情況的。不能借口不知實情而作爲辯解其上述行爲無罪的理由。
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是行爲人直接實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幫助他人實施前述任何一種行爲,並且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都構成本罪。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權行爲處理。但是,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也不可能規定某種單一的數額作爲判斷損失程度的標準。這是司法實踐面臨的較困難和複雜的問題。
一般認爲,重大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其損失程度要考慮多種因素,綜合作出判斷,如開發、研製該項商業祕密的成本;使用該商業祕密現實和預期佔有市場的大小,以及因侵權而帶來的損失;侵權人的生產能力,以及使用該商業祕密所獲得的利益;權利人使用其商業祕密預期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權而損失的經濟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