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怎麼被界定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怎麼被界定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爲人收受他人賄賂,爲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爲,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


(二)本罪爲行爲犯,行爲人只要爲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爲,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