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爲國家賠償

見義勇爲國家賠償
怎麼認定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的法律構成要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爲行爲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爲行爲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爲行爲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爲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爲的實施者定義爲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爲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爲。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爲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爲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爲,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爲。這種行爲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爲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爲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爲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爲。換句話說,只有行爲人的行爲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爲見義勇爲。


4、行爲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原則上說,見義勇爲行爲要求行爲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爲,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爲的標準。即使行爲者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爲。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民法總則見義勇爲解釋是怎樣的相關資料,關於這一問題小編認爲主要就是從義烏以及獎勵方面來進行規定,因爲這畢竟是一種美德,但不是強制義務,針對這一道德義務我們還是需要記住這並不是法律所強制的,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當中也不能以這一藉口去道德綁架身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