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

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需要質證嗎

不需要。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無需質證。


第五十一條,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爲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從以上發條可以看出法院是中立的第三方,並非原告、被告地位,也不是第三人。法院是質證的組織者和證據證明力的判斷者,不可能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的。如果發現自己的證據有問題,只有主動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