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刑事附帶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代理人的權限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爲。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爲,其行爲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爲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係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親戚也是分三六九等的,有近親也有遠親,只有近親纔可以做代理人。審查起訴是有時間期限的,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沒有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爲,或者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需要對嫌疑人進行立即並且出具釋放證明,超過規定期限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