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公告費由誰承擔

判決書公告費由誰承擔
被告拒收判決書發公告費用由誰負責
如果能找到被告,僅僅是因爲被告拒絕接收判決書就發公告不覺得有些浪費了麼?我認爲,原告可以請求主審法官,在工作不繁忙的時候,邀請另一名法官攜帶判決書到被告住所強制送達,無論被告是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都視爲已經送達這不就解決問題了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