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合同訴訟時效

寄賣合同訴訟時效
民事合同欺詐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