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賠償
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五)項、第十四條(五)項規定,當事人向人民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按仲裁裁決每件繳納申請費400元。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人民審批工作已經完成,不予退還申請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