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6條第9項規定

勞動法第36條第9項規定
勞動法第82條司法解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