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 賠償義務機關

刑事附帶民事 賠償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5、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所述,關於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怎麼樣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如果是在公家機關的工作過程中受到了侵犯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有一些冤假錯案的當事人在得到公正的審判之後也是可以申請國家的賠償的,國家的賠償不在於懲罰國家機關,而在於彌補公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