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失敗的法條

公司設立失敗的法條
公司設立失敗的法條
1.發起人對認股人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之間股款的返還義務可以由協議決定或者是出資比例進行返還。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利息的連帶責任。

2.發起人對第三人的責任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充當了設立中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執行籌建行爲。

在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爲籌建公司所爲行爲的後果由成立後的公司承繼;

當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之間的關係視爲合夥關係,由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個人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發起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設立行爲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和費用,都由發起人承擔,至於發起人對債務、費用的產生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第三人可以基於對發起人的債權請求權向發起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