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經濟訴訟時效

離婚案經濟訴訟時效
經濟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