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發行前老股違規減持

小股東發行前老股違規減持
小股東發行前老股違規減持
股票分成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公司打着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會被工商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詐騙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鑑於股票投資的不可預見性,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將可能涉嫌詐騙罪。

依照我國關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

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

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作出虛假陳述,吸引投資者投資的行爲,實質上可能會涉嫌詐騙,因此這是一種違法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