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土地糾紛處理條例

廣西土地糾紛處理條例
廣西土地糾紛調解處理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負總責。國土資源、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負責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並負責人民政府交辦的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案件調解、處理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

設區的市設立的管理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工作。上面就是廣西土地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