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名字錯誤證明

結婚證名字錯誤證明
涉外結婚證辦理證明

按照這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僑)在中國境內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涉外婚姻簡單來說,只要婚姻關係中帶有一點涉外因素,那麼就可以稱之爲涉外婚姻。不過,雖然如此,但畢竟還是在我國境內處理婚姻方面的相關事情,因此也要嚴格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來執行。而對於我國的公民,若是想要與外國人結婚的話,那首先就要審查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如果是屬於現役軍人、公安人員、外交人員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員,那就是不准許與外國人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