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叫土地登記,主要依據是2月1日起施行的國土資源部40號令《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五)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