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金遭逮捕

申請國家賠償金遭逮捕
逮捕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逮捕是一項司法強制措施,實行時需要確定是否符合逮捕的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確實存在逮捕的相關情況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後根據實際情況來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在獲得檢察機關同意後由公安機關實施逮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