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審查的期限

行政複議審查的期限
行政複議審查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
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