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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什麼情形下終止監護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包括: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4項爲兜底性條款,對於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透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係是否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