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使用合同

專有技術使用合同
如果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沒有規定專有使用權和非專用使用權,則應是專有還是非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其中,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限;違約責任等。
許可使用的權利分爲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指使用者享有排他的、獨佔的使用作品的權利。即使是著作權人自己也不能在合同期限內使用作品。
鑑於合同對許可使用的權利性質未做約定,依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各方可以針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簽訂補充協議。若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實踐中,合同未對許可使用的權利性質作出約定的,一般認定是非專有使用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