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標準

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標準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標準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爲。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爲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爲還是隻實施了一種行爲,都可視爲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爲,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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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標準 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爲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爲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