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是怎樣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是怎樣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是怎樣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層公安機關負責對其進行以下三個方面的監督和考察工作,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以下任意一項回答爲肯定的,則構成撤銷假釋的條件;
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由基層公安機關公開予以宣告: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
2、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