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人傷超過兩年

交通肇事人傷超過兩年
去年我朋友出了車禍,諮詢下交通肇事人傷超過兩年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併發症影響鑑定結論的,在併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鑑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有些人認爲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爲有些疾病隨着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復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歷等材料,與恢復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內沒有鋼板或者鋼針纔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後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以上是交通肇事人傷超過兩年 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