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撤銷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撤銷
道路交通事故怎麼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