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寄存

遺囑寄存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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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有哪些義務,保管合同寄存人有哪些權利

一、保管合同寄存人有哪些義務依《合同法》的規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如下義務:(一)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託人)按規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費,才能依約履行保管義務,因此,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是寄存人(委託人)的基本義務。(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爲寄存人(委託人)保管物品,委託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保管物品的損失由寄存人(委託人)承擔。“四、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寄存人(委託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貴重物品或危險物品,應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聲明或告知採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託人)未盡聲明或告知義務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保管合同寄存人有哪些權利(一)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二)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託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三)索賠權。寄存人(委託人)有權按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條的規定,要求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的責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