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該處理婚姻關係

夫妻之間該處理婚姻關係
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解除婚姻關係一般須具備下列要件:


1、婚姻關係合法


包括合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不屬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以及事實婚姻兩種情況。


2、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概括性地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標準,同時也列舉了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只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或雙方有上述行爲,即可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


相對方如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請求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如現役軍人對其非軍人配偶離婚的主張,享有法定的抗辯權、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對男方在特定期間內的離婚主張的抗辯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妨礙性事實。


主要是指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