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的法律依據

侵犯肖像權的法律依據
侵犯肖像權人格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透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透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爲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爲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透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爲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透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