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過錯方

婚姻法中過錯方
婚姻法中:離婚中過錯方的過錯指的是什麼
我來回答你: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中的過錯就是指以上四種情形。 如果只是偶爾通姦,不構成過錯。婚外與他人同居,才構成過錯。 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隨時聯繫我,我願意助你一臂之力。 如果滿意,希望你能採納、並給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