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東一般是如何退出的

代持股東一般是如何退出的
代持股東一般是如何退出的
1、代持股東退出,可以要求隱名股東顯名。代持股東是不可以私自轉讓股權的,其轉讓股權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行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隱名股東纔有權利轉讓股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