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民法院不受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爲,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爲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爲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