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盜竊罪與侵佔罪

湖北省盜竊罪與侵佔罪
侵佔罪與盜竊罪有什麼區別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爲。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爲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自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着明顯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該罪的主體。


2、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不同。侵佔罪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盜竊罪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爲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或半公開的,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


4、行爲對象不同。侵佔罪的行爲對象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爲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佔罪的行爲對象;盜竊罪的行爲對象是他人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