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 發票 丟

交強險 發票 丟
增值稅發票抵扣聯丟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5〕292號)規定:“三、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覈蓋章、簽註意見。”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爲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爲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爲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