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後債務具體應該誰來還

破產重組後債務具體應該誰來還
破產重組後債務具體應該誰來還
1、破產重組之後的債務應當由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公司的全部財產進行承擔。公司的股東如果足額出資的,則以其出資額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