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員會對仲裁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廣州仲裁委員會對仲裁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廣州仲裁委員會對仲裁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1、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到2名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當事人認爲必要,經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增加代理人的人數。
2、代理人人數超過2名的,應當向仲裁庭確定1名代理人作爲主要發言人。
3、當事人委託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事項和權限。委託代理人的事項和權限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書面通知廣州仲裁委員會。已進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