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視居住一般在哪裏

指定監視居住一般在哪裏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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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在哪裏執行

檢察機關應當指定除場所、專門辦案場所之外的場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要便於監視、管理,符合辦案安全要求,並具備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條件。

一是指定臨時監視居住場所。應考慮比較僻靜的能夠保證辦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內和周邊一切安全隱患。

二是建立固定監視居住場所。積極協同同級公安機關爭取當地政府支援,建造符合職務犯罪偵查需要、由檢察機關專用或保證檢察機關使用的監視居住指定居所,並配備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設備,以保證依法使用該強制措施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