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行爲的法律責任

串通投標行爲的法律責任
商業誹謗行爲法律責任

1、商業詆譭行爲的民事責任


我國《反法》未對商業詆譭行爲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可以依據《反法》第20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20條的規定來要求賠償。


2、商業詆譭行爲的刑事責任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由於商業誹謗的行爲,嚴重的影響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同時也知道了社會的不良風氣而且還損害了企業競爭的合法權益,所以商業誹謗行爲法律責任是必須要承擔的。如果商業誹謗行爲構成了犯罪,對自然人將可能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