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樹國家賠償標準

梨樹國家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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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