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

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
徵地拆遷中,政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怎麼辦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經行政複議的案件,政府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這就賦予我們向複議機關及上級機關申請督促履行的權利。實務中,我們以書面形式向有權機關寄發督促履行的申請書,並進行電話溝通,將政府不履行、拖延履行的情況直接反映,引起有權機關的重視,督促政府積極履行行政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