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勞動仲裁出兩個裁決合法嗎

一個勞動仲裁出兩個裁決合法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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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會不會有兩個裁決

當事人對重新仲裁作出的裁決不服如何處理。當事人對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或者認爲新的仲裁裁決也具有應當予以撤銷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認爲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但不存在兩個裁決結果,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可以按照重新達成的仲裁 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並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