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法

城市道路交通法
城市道路包括的範圍

(一)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以及路名牌、人行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標牌等設施;   (二)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高架橋、隧道、涵洞、井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附屬設施橋孔、擋土牆、橋欄、人行扶梯、橋名牌、限載牌、收費亭及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


(三)已徵用的城市道路建設用地;


(四)道路紅線範圍內的其他附屬設施。


也就是說,在一年之內,如果該道路施工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施工方應承擔維修責任。城市道路的施工有可能會影響到交通安全,所以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設定標誌牌,在工程完工之後,也應將現場遺留的設施和廢棄物進行清理,纔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