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事項的範圍

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事項的範圍
人身自由權受損害的民事責任

對於侵害自由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爲,侵害自由權的民事責任承擔可以比照《民法通則》第 120 的規定適用,即按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的救濟方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 106 條第 2 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中的“侵害人身”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在內。這一法條是侵害自由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依據。


侵害自由權的民事責任以非財產性責任爲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形式。如果侵權行爲情節嚴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還可以適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執行職務侵害他人自由權的,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侵權賠償的規定。


儘管我們享有人身自由權,但是所謂的自由也不是無限制的,我們所擁有的人身自由權也依然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相關的活動。況且,大家知道在違反國家基本法律制度的情況下,人身自由權就可以依法被限制。當人身自由權受到他人侵犯了的話,哪怕就是國家有關單位侵犯到了自己的人身自由,都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