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案子哪個部門管,哪個部門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案子哪個部門管,哪個部門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哪個部門負責的,取保候審是哪個部門決定
一、取保候審是哪個部門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爲: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覈,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如何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覈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在7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宣佈並要求其簽名或蓋章。對拒絕簽名蓋章的,在沒收決定書上註明。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在5日內要求複議,要求上級公安機關複覈。經過規定期限後,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沒收保證金,按規定上繳國庫。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要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機關。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並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