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特別規定

食品安全特別規定
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的處罰,適用《特別規定》嗎,《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
一、如果是廠家銷售的這種行爲屬於《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爲。構成了無照經營行爲,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爲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爲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爲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罰。也可以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但是食品問題要用食品安全法處理二、如果是經銷者經銷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