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簽署不承擔撫養費協議書

離婚簽署不承擔撫養費協議書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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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分居協議書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1、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協議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爲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爲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4、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爲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爲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6、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擬定分居協議後,經過雙方簽字,分居協議書生效,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在起訴離婚中充當證據。通常分居協議的內容包括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及義務、子女撫養權分配及共同財產的管理和終止分居的條件等。分居協議簽署後,一方不得無故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