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變更到一人名下

夫妻共同財產變更到一人名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名下財產登記他人名下是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但要有證據證明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屬於個人財產:

1、父母贈與房產並登記在個人名下

夫妻雙方結婚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夫妻書面約定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離婚時也算是個人財產。

3、以婚前財產購房

婚前的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因此,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出資人一方名下的房產屬於個人房產。

但是,這種情況下要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主張屬於個人財產的一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用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協商不成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在正常情況下的夫妻關係存在期間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會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但如果是登記到別人名下的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夫妻財產,否則是沒有辦法進行分割的,需要證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